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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戶口調動簽訂違約協(xié)議,是否受法律保護 ?

摘要:《勞動合同法》第25條規(guī)定,除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過專業(yè)技術培訓,約定過服務期,或者簽訂了競業(yè)禁止協(xié)議,用人單位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。

 

  【基本案情】

  2010年,沈某在國內某名牌大學研究生畢業(yè)后,到深圳一家高新技術企業(yè)工作,在研發(fā)部任職。入職后,公司辦理了深圳戶口,公司為了留住員工,與沈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10萬元的高額違約金。約定如果沈某在5年合同期限內辭職,則要向公司支付10萬元違約金才能離開。工作了3年以后,沈某已經(jīng)成了公司的技術骨干,并負責公司部分重點項目的技術攻關。盡管技術水平上去了,但公司卻沒有給沈某調薪。為此,沈某一直想辭職,又擔心支付違約金。如果不辭職,則又不甘心現(xiàn)在的待遇。

  請結合本案例分析,員工戶口調動簽訂違約協(xié)議,是否受法律保護 ?

  【本案評析】

  員工戶口調動簽訂違約協(xié)議,不受法律保護 。違約金一直是用人單位結束勞動者跳槽的主要方式,勞動合同立法就是針對這樣的問題,在立法上對用人單位進行了限制?!?A href="http://n2software.net/site/CN/Search.aspx?page=1&keywords=%e5%8a%b3%e5%8a%a8%e5%90%88%e5%90%8c&column_id=ALL&station=%E5%85%A8%E9%83%A8" target="_blank">勞動合同法》第25條規(guī)定,除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過專業(yè)技術培訓,約定過服務期,或者簽訂了競業(yè)禁止協(xié)議,用人單位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。該規(guī)定從根本上改變了用人單位留住員工的方式。因此,《勞動合同法》生效后,沈某與該公司關于違約金的規(guī)定,違反《勞動合同法》的禁止性規(guī)定,是被認為無效的。因此沈某辭職就不用擔心違約金的問題。

  來源:i人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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